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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就同一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只可进行一次伤残鉴定;在法院诉讼阶段,对方或其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且法院准许的,可以进行第二次伤残鉴定(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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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也就是说,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伤残鉴定程序分为自行委托和双方申请法院鉴定。如果是受害人委托的残疾评估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有足够证据反驳鉴定结论并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批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将允许重新评估残疾。因此,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上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伤残评估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非有下列四种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况。如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其他方法解决缺陷鉴定结论,则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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