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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是属于法定的权利,如果同一动产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动产已经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这个概念还是很陌生的,可以的得知的是这两项权利应该与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两者有关系,并且涉及到了《物权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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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二)《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上文可知我们可以以比较简单的角度理解这个概念,当债务人没办法按期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拥有对抵押物的留置权这是债权人也称作留置权人,简单点说就是债主把用来抵债的物品或者财产留置下来,并拥有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主要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不转移占有,这是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这两者的区别无非是以时间为界定,以是否财产转移为衡量;未到达抵押期限之前债权人没有转移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只能是抵押权人,到达抵押期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拥有转移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是留置权人。这样一看完全就把这层关系理清楚了,留置权优先于抵债权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权益不受损害,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1、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不改变债权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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