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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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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二问题,不会,一般另行起诉。
现在如果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一般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其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程序上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二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可能存在错误,这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都不宜直接改判,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两审终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的程序仍然是一审,当事人对重审作出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这并不一定。要看复审的具体原因,如果程序有缺陷,判决结果可能没有大的变化。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可能会改变判断。上诉事件的再审是看一审事件,确实有第一个手续错误,第二个认定事实不清楚,第三个适用法律错误的三个方面必须再审。否则,就不存在重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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