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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事处罚的刑法性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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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刑事犯罪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3、经特赦免处罚的。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赦免。一旦特赦,罪犯不得追究。4、依照刑法告诉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缓刑虽也可以看作是有条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罚,但它与免予刑事处罚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免予刑事处罚是依法只对被告人定罪,但不判处刑罚;而缓刑是对被告人既要定罪,又要判处刑罚,只是所判刑罚暂不执行。 2、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适用缓刑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的问题,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缓刑犯确实是被判处过一定刑罚的,虽然宣告暂缓执行,但却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即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取决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即使是缓刑考验期满而事实上未执行原判刑罚,也不能改变其曾经被判过刑的事实。 关于免于刑事处罚是有什么的问题,以上内容可以参考。
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归纳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的; 3、预备犯或中止犯; 4、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的; 5、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6、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 7、自首或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实践中,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又称amp;q ot;证据不足的不起诉amp;q ot;)刑事诉讼法140条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应注意的是: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无法查证属实的; 2、构成犯罪的事实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3、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 4、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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