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90条行贿罪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行贿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本条令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现在如果行贿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来说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90条行贿罪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行贿人免予刑事处罚具备刑法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查处受贿严重依赖行贿人的配合,“免除处罚”常常被错用、滥用,致使行贿无罪化现象严重。笔者认为,对行贿应严格适用免除处罚。
对于如何将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我做出了如下回答,刑法对行贿罪如何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有二: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1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271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