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如果有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隐瞒三次以上,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隐瞒、隐瞒的犯罪所得是电力设备、救灾、应急救援等特定款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可视为隐瞒所得罪中情节严重的量刑金额。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内容如下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44人已浏览
18人已浏览
22人已浏览
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