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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注册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三、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
民办非企业注册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三、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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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流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民办非企业注册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2、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属于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二)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书;(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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