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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怎样办?有什么方法?

2022-08-01
第九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性,所发表的意见应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进行提示,不得作出不实承诺。 第十一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确引导,避免出现激化矛盾的言行,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二条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以下各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1、用人单位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性质、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等) 2、用工性质; 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4、薪酬福利制度及发放情况; 5、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况; 6、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 7、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8、劳动保护的有关情况; 9、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情况; 10、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情况; 11、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等情况; 12、是否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 13、其它与当事人诉求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应当了解涉及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对超过时效的案件,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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