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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如何处理

2020-12-31
1、家庭、学校、社会应改善管理和教育方式,多途径挽救“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尤其是要加强对外来人口未成年人和外来人口子女的教育及这一群体中“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的管理和教育,尽量减少黑恶组织的后备力量。 2、采取教育、宣传、管理等措施尽量减少或阻断大众传媒、影视和网络中黑社会亚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和影响,加强未成年人对不良文化的认识和辨别能力。 3、对于城乡结合部、新兴城镇等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的区域,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借鉴芝加哥学派发展出的“芝加哥区域发展计划”的犯罪预防经验,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重构,并有计划地粉碎犯罪亚文化,重构新文化或弘扬传统文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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