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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的房子,拆迁也有补偿。公房遇到拆迁,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也需要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拆迁时,公房承租人已经取得公房所有权的,直接与拆迁方协商补偿事宜,拆迁补偿款归公房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没有取得公房所有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对公房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款归房屋所有权人。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单位分配的房产是否可以进行传承,关键在于该房产是否已真正成为被继承人所拥有的私有财产。如果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原分配单位,那么它并未成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因此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然而,如果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完成了转移,使之成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房产便可由合法继承人依照程序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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