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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上述规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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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收养法》就对收养人和被收养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子女等三类情况的,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由于获打拐解救儿童不属于这三类范围,2015年发布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打拐解救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也可以进行国内送养。 收养人则需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四个条件。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其次,领养孩子等待的时间会很长。在深圳福利中心登记申请领养孩子的家庭约400户,不少人已经排队等候了三四年。让人觉得遗憾的是,符合家庭收养意愿的,完全健康的孩子其实很少。 除了这些客观的条件因素,认为更难的是“缘分”。一个孩子与一个家庭是否能很好地融合,取决于孩子与养父母之间是否能建立起亲密的情感联系,很多时候,在收养人第一次到福利院与孩子见面时,大人表现出来的疼惜与喜爱,孩子的信任与依恋,马上就能看到缘分的火花。 更重要的是,对于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来说,在为孩子进行领养家庭匹配时,他们还要考虑孩子今后的成长。如有些患病的孩子,可能在国外能接受到更好的医疗康复,他们会优先考虑为孩子寻找外籍家庭;一些健康的孩子,则会优先考虑深圳本地的家庭,尽量避免让孩子在面对新环境时的不知所措,也便于福利院后续的跟踪回访。他们希望每一个从福利院走出去的孩子,都能在幸福的家庭中美好成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被收养人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已有子女的夫妻收养小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按规定,收养孤儿一般应在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门办手续。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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