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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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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先由企业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个人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二条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享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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