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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遇噪音扰民可联系物业商量,也能够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报警打110商量解决。 二、何为噪音扰民: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准则》...
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必须经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监督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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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找小区的物业公司,问物业是在维修还是有相关业务工作;2、物业公司无法回复的,联系供电局和供水公司,看看供水公司在小区或周边是否有业务工作,询问工作大概完成时间,做好下一步规划;3、供电局和供水公司仍不能给出明确回复或长期无法解决问题的,打市长(县长)热线或市政热线说明相关情况,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水电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会进行停水停电保护。此外,供电局或供水公司在改造或升级线路管道时也会停水停电。市长(县长)热线是帮助居民解决问题的民生热线。
1、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物业不是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的,属于非法经营,依法应由工商部门给予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进行罚款处罚。如果物业乱收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投诉。法律链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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