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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在标的不可分的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本律师认为你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的担保责任; 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分析,借款人、出借人和保证人均有明确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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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一般是连带责任人,一般在共同借款中约定债权人可以向任何债务人要求还款。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借款人是连带责任人; 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有二种,简单地说,人保及物保。如果是物保,就仅以担保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人保,就要分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在同一债务中,一个人既提供物的担保,也提供人保。 结合本案,如果是物保,就仅以担保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就不存在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判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应当是提供人保了,既然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的,即全额担保的,物上的担保出现瑕疵,不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仍然是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就意味着要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没有钱还,那么担保人就要还。不管几个人,只要你是担保人,签了字,就要承担责任。尽量不要帮任何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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