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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幼儿园的园长,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园为了方便周边家长的需求,特开设了小饭桌业务,每天中午都有专职教师负责接送学生入园进餐、午睡,并收取较少的餐费和管理费。前两天,有一名小饭桌学生(8岁)在园内排队时,和另外两名学生打闹玩耍,由于自己不小心磕在了滑梯上,把门牙磕掉了一小块,现家长索赔5000元整。请问:1、金额是否过高? 2、这件事情当事人(学生)是否有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 幼儿园有照顾好幼儿的义务,责任应当由幼儿园负。主要负责孩子的医疗费,营养费。费用是否过高要看实际的花销有多少。
在交通意外中门牙掉了一颗另一方全部责任,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另一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主管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赔偿额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为准,辽宁地区城镇户口的,10级伤残一般赔偿6.6万元伤残赔偿金,4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金按级别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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