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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有正当理由才可以拒绝指定的辩护人,并且拒绝后,必须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另行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除法律规定的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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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除法律规定的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后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自行辩护。 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有正当理由才可以拒绝指定的辩护人,并且拒绝后,必须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除了法律规定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外,是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还是自行辩护,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对辩护人不满意的,可以当庭拒绝其辩护。但是,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不能通过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方式来干扰庭审正常进行。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法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等的,如果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因此,死刑案件中,被告可以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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