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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 3、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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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规定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司法实践一般判决按月或按年支付。在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已有法院认为,父母作为抚养义务人,如果与外籍子女身处异国生活,可能会在客观上导致外籍子女难以定期获得抚养费、申请执行费时费力的情况,可能导致孩子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这种情况下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更符合外籍子女的实际需要,因此判决支持一次性付清。另外,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约定一次性付清抚养费。抚养费一次性支付之后,并不意味着以后就没有任何责任,当情况发生改变时,比如已支付的抚养费用明显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时,或发生意外情况,已付抚养费无法支付子女意外增加的费用,未成年子女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离婚以后,对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解决,协商的内容包括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数额、时间、次数等,因此抚养费既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按次数、按约定给付。法律对此不作规定,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商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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