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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1、行政机关告知可以要求听证后,被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以要求听证权后三天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受到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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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处罚听证额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般情况是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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