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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法释[2000]12号) 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
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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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应当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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