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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时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人民法院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一方当事人向立案。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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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时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人民法院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一方当事人向立案。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涉外离婚时,一方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已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将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未起诉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涉外离婚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失踪,然后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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