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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天然气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
首先,天然气没有开口费用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585号的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辅助费,开发人员购买土地时开发人员已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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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开口费已取消 现在的开发商强制业主缴纳管道天然气开户费(及天然气开口费),然而,此费用早在2001年就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所取消,该通知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也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92]鲁计财字第1257号) 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 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对此问题,众多报刊、电视等媒体例如“焦点访谈”、“为您服务”等节目均有报道。因此,所谓的各种暖气开口费、天然气开口费等费用早已被明文取消,而将其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然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已经应该缴纳,并已经计入开发商的商品房的成本之中,否则开发商无法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而开发商却无视国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转嫁风险、推卸责任,是将其开发建设成本转嫁给业主的违法行为。 暖气的开口费 暖气的开口费是行业内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东西,目前没有规定的接口收费标准,国家曾经要取消该项收费,但在实际的执行当中,因为与实际不符,无法落实下去。但这个开口费不应该直接向商品住宅的住户收取。我认为应该是包含在商品房的造价之内的。因为商品住宅是一个成品,这个成品包括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如上水、下水、电、供暖等内容,这在当地的住宅配套要求当中应该有所体现。 建议到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咨询下,应该叫市建委吧,他那的解释是权威的,他也有义务去管理开发商的不良行为。
并给自家货车进行加注天然气一系列违法活动、李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行为均已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昨日,私接天然气管道盗取天然气,对周围居民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险,且被告人在没有任何专业知识和资质的情况非法压缩存储天然气。因此:被告人张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强、李玲。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但由于被告人盗窃的物品系天然气,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被告人张强;被告人李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将所盗取的天然气在居民公共场所内使用非法设备进行压缩、存储,根据刑法规定,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据办理本案的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被告人的行为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处罚,虽然本案从本质上来说应该属于一起盗窃性质的案件,属国家严格管制的高危产品
首先,天然气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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