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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增资、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增资的步骤:1、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我的一家法律顾问单位也是外资企业,也涉及到减资的问题,给您如下建议:1、准备减资的董事会决议,2、股东之间修改公司章程和合资经营合同,签订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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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为投资人,投资人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第十五条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撤换。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十七条监事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程序比较复杂,一般历时要达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最基本的程序如下:(1)申请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2)法院审查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中间要有会计事务所介入;(3)如破产成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即为旧破产法中所指的清算组,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4)法院进行破产公告;(5)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6)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并进行估价,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7)破产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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