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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质量保证金,二是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公司和建设公司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建设公司在工程保证书中约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约定的建设工程在保证期和保证范围内发生质量缺陷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或建筑工程信用保证金是指建筑公司根据建筑公司的要求,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提前交给建筑公司,保证建筑质量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规定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间,发生的质量修复费用需要施工方承担,质量保证金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部分向施工方索赔。如果质量保证期间没有质量问题,质量保证期结束后退还给对方的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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