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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在工商局登记的公司章程为准。但出现登记的章程与签订合同时的章程不同原因比较复杂,要依不同情况而定。 一、公司章程做过修订,今年提交的新公司章程与公司当年签合同时依据的章程肯定不同。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依旧章程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否认旧章程当年的效力。 二、公司章程未做过修改,那么,当年签合同中提交的章程肯定造假,由此所签合同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由公司来承担。 随便说一下,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中,公司往往会搞“章程陷阱”拉金融机构下水。对于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而言,必须做好尽职调查,尽可能地了解章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避免损失。
公司章程的特点是具有法律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 公司章程的有效性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标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如下: 1、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定的股东,还是未来因认购或转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都有合同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义务。 2、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作为股东成员受到公司的约束。股东以其他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的,公司不能按照公司章程向股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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