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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程序: 1、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2、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中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将其档案资料送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基本养老保险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规定: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符合前四条之一的应办理退休,符合第五条的应办理退职。
关于劳动者退休时,用人单位尚未缴足社保。社保补缴时效: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3、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退休。退休程序: 1、对符合国家定退休条件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符合退休条件时,立即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审批。 二、下列情形下,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三)根据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企业应当将其档案提交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身份证、基本养老保险费手册等证件向当地劳动部门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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