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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法律效力的。只是叫法不同。 第一,买卖要签合同,所以盖合同专用章可以。 第二,作为对方是销售方,用销售专用章也可以。你这边就随意了,通常...
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是技术秘密权利人保持其总体权利中的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而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技术秘密许可他人使用。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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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 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技术合同会无效的情形: 1、技术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2、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3、技术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八百五十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拥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技术受让方的书面协议。据此协议,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技术的使用权,准许受让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技术,向受让方进行技术服务或传授技术知识,并收取使用费;而受让方取得技术使用权,得到技术知识,获取技术服务成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并给付合同价款、使用费或其他报酬。这里所称的技术,是与生产管理相关的关于制造产品、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即来源于生产实践并应用于生产实践的知识、设计、方法、手段与技能,具有系统性。同时它又是通过书面资料、口头讲授或实际操作加以表示和传播,具有无形性。实践中通常包括专利权和其他工业产权,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服务等。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于1981年提出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1.2条规定,“本守则下的技术转让系指制造某件产品、应用某种制作方法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仅涉及货物销售或租赁的交易不在此列。”根据该款所下的定义,技术转让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日本的《外资法》规定:技术引进是指工业产权和有关技术的其他权利的转让,以及授予所规定的使用权和给予有关管理技术的指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这些对“国际技术转让”范畴的规定已表明,转让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它主要以三种形式表现出来: 1.专利技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核查认定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法定权益,其中包括法律赋予专有权(独占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专有技术为生产某种产品或采用某种流程,以及为此目的而建立某一企业所需要的知识、经验和技巧的总和,一般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保密性的技术; 3.商标——商标本身并不是技术,依照各国的交易惯例,单纯的商标许可不是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作为标的的商标,所体现的是专利技术、专利产品和商标的结合。国际技术转让的无形技术与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形商品(诸如单纯的机器、设备或产品)有很大的区别,但技术往往以特定的机器、设备或产品为载体。因此,以上方面的无形标的可以并且经常与一些机器和设备的进出口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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