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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将会把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地公安以及等有关组织。人身保护令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公安等应当协助执行。收到送达后的...
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受害人至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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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联系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遇到家暴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强制令,或者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二、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相关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民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将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村委、居委等有关组织。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收到送达后的相关机构和组织将在规定期限内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交谈。如果被申请人忽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样进行骚扰、跟踪和实施暴力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还没有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些处罚措施,比如训警,根据情况罚款不超过1000元,拘留不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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