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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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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支付等八种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受理事项如下: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发放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发放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
(1)一般情况下,应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经过行政复议后再要提起的诉讼,可以向原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3)如果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又可以向公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4)对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引起的行政诉讼,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执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执行不服的,应当在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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