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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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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那要看犯的什么罪,两罪间隔年限。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特别累犯:危害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依照刑法的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或假释,但不能减刑。所以即使是累犯,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减刑;有重大立功的,减刑。确有侮辱性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情况: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与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举报、揭露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在生产和科学研究中进行技术创新,成绩突出;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能够减刑的情况一般有自首、立功、表现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等。但成立自首、立功是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促成自首、立功的成立,并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另外,还有一些可以减刑的情节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就需要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发掘可以帮助当事人减刑的情节,并且在审判的时候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积极争取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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