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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按照医院治疗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的费用计算。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支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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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包括哪些损失: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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