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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3、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4、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退伍军人落户规定可参考以下规定:《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第十一条退伍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轻松安置:(一)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并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地是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但入伍时是普通高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轻松安置: (一)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可以安置在父母户口所在地;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烈士子女; (4)父母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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