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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原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赔偿调解是条例关于解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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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协议,解决其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一种诉讼外活动。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是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者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强制作为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依据。 2.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愿意行政部门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则不能强制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内容是医疗事故赔偿,而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争议。 4.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的行为不服而进行行政诉讼。 5.经调解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由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1、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是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者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强制作为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依据。 2、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进行调解。 如果一方不愿意行政部门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则不能强制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内容是医疗事故赔偿,而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争议。 4、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的行为不服而进行行政诉讼。 5、经调解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由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步骤如下: 1、保存相关病例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法向医方申请复印客观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对医疗事故案件经过的说明 由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一份详尽的自述材料,对患者就诊情况和其认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予以说明。 3、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咨询。经过咨询若发现病案中存在疑问,即可申请进行“医疗技术咨询初步分析”。 4、当初步分析结果基本确定医方存在医疗问题时,当事人便可申请进入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程序,出具《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意见书》;如果初评结果确定医方无过错,将不再建议您申请进行细化分析。细化分析将由不少于3位的相关专科主任医师级临床医学专家多角度综合性地对医疗争议焦点进行翔实分析,然后聘请与案例相关科室的专家组织听(论)证会,最终得出结论。 5、当细化分析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责任时,即可接受您的委托进入纠纷调解程序。自受委托之日起,将依据委托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索赔金额及调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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