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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 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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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噪音污染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标准,法律暂无明确的规定,具体根据当事人的损失,双方协商来进行。这类诉讼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噪声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即对于原告提出的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变化性,危害后果具有潜在性的特点,受噪声困扰的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关噪声侵权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需要相关的专门鉴定机构出具噪声是否“超标”的书面鉴定结论。 (2)噪声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总是较难联系其因果关系。居住环境噪声超值已影响了居民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体、精神,意味着受影响的居民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噪音污染构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成立,这种案件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因噪声污染造成原告神经衰弱等病症的,原告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须提供造成其神经衰弱等病症的诊断证明。 (3)我国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后果产生了超出标准的噪音,产生了污染损害后果,就需承担侵权责任。另即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也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也构成侵权。根据()第83条的规定,被告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损失。
首先,您需要明确泵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是谁,这样才可以确定侵权主体。其次,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都在权利向环保部门举报制造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也有职责对制造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您向环保部门申请了噪音检测,其找各种理由不作为,你可以选择向上一级环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再次,您也可以在确定侵权人后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采取措施,停止侵权,排除防害。提起诉讼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噪声是否超标进行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4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2.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一类55分贝45分贝二类60分贝50分贝三类65分贝55分贝四类70分贝55分贝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以上的噪声污染标准可以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噪音污染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标准,法律暂无明确的规定,具体根据当事人的损失,双方协商来进行。这类诉讼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噪声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即对于原告提出的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变化性,危害后果具有潜在性的特点,受噪声困扰的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注意搜集和保存有关噪声侵权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需要相关的专门鉴定机构出具噪声是否“超标”的书面鉴定结论。 (2)噪声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总是较难联系其因果关系。居住环境噪声超值已影响了居民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体、精神,意味着受影响的居民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噪音污染构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成立,这种案件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因噪声污染造成原告神经衰弱等病症的,原告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须提供造成其神经衰弱等病症的诊断证明。 (3)我国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认定,采取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后果产生了超出标准的噪音,产生了污染损害后果,就需承担侵权责任。另即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也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也构成侵权。根据()第83条的规定,被告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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