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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救助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
一、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补助: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予以低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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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除不再向国家缴纳税费外,还可以享受粮食补贴、油料补贴、化肥补贴和良种补贴等;国家对粮食生产大户(家庭农场)还有奖励性补贴,并通过低息贷款等。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农民直接补贴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2.农机购置补贴。3.生产者补贴。4.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5.新型职业农民培育。6.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7.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8.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三、支持农业结构调整9.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10.粮改饲。11.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12.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四、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13.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1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15.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五、支持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16.绿色高产高效创建。1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18.农机深松整地。19.牧区畜牧良种推广。20.登记颁证。六、支持农业资源生态保护和面源污染防治2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22.发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23.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24.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2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26.渔业增殖放流和减船转产。28.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29.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30.推广地膜清洁生产技术。31.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32.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七、支持农业防灾救灾33.农业生产救灾。34.动物疫病防控。35.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八、大县奖励政策36.产粮(油)大县奖励。37.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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