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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斗殴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有以下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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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在殴斗的理解上,只要双方或一方采用暴力方式进行殴斗,不论采用何种暴力方式都是结伙殴斗的行为。(二)聚众斗殴向故意伤害的转化在聚众斗殴致人伤害的案件中,首要分子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无论其是否实施实行行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无异议。其他行为人如相互配合,实施殴打的行为,尽管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具体分工、参与程度可能不同,但他人行为指向的目标相同,为达到同一目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整个加害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共同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互为因果关系。即使难以分清致被害人伤的直接责任人,对参与砍打被害人的行为均应按《》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转化为。如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仍只应定聚众斗殴。(三)聚众斗殴“次”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聚众斗殴故意、在时间上是否有明显的间隔、在场所上是否为不同地方、客观上针对的对象情况。在时间、地点、针对的对象上均有不同,虽然是同一故意支配,但在行为上不是持续而是连续的,在两地均可独立的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应认定为两次。(四)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些案件,因从刑事上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故在上也难以分清各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各人应当承担同等责任。那么如何确定共同侵权人呢?对《人损解释》第5条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认定上,既要坚持该条的内在精神,又要考虑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殊性,既要保护的权利,更要公正而有效率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五)18岁以前实施侵权行为,而在审判时被告人已满18周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补充民事责任。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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