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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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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7章第23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但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该扣除。 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可以。只要有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享受附加扣除,但并没有规定被赡养人是否有退休工资。所以,老人有工资,也是可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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