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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
1、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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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刑事法学理论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为事后抢劫罪。而在此过程中,对方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行为对抗你(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威胁行为,就不能成立抢劫罪。
被告人杨某携带尖刀、手电筒夜色间至一工地上盗窃方料等,用刀割方料时弄出较大声响,被巡逻干警发现,被告人提刀逃跑,并朝追来的干警挥舞尖刀,刺向干警,后因其跌倒在一坑中,被几名干警按住,夺去其刀。公诉机关根据最高法院八十年代一个司法解释,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金额小,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持刀抗捕行为后果轻微,因此不构成转化抢劫,该起事实应认定为盗窃未遂(被告人此前还有多起盗窃)现咨询,不知是否有相关的更新的司法解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抢劫?答复:你说的情况不是很具体,由于关于审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很多,因此我们无法找到你说的那个司法解释。最高院在九十年代后颁布了多部关于审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但是其中都只是对于盗窃的金额作出了规定,至于你所的转化为抢劫的解释并没有规定。从你说的情况来分析,如果此人有过多次盗窃的记录,则应当按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因此,多次盗窃的,并不能因为最后一次盗窃的数额较小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应当按照数次的数额累计来计算。另外,我们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转化为抢劫,而只能是认定盗窃未遂后抗拒抓捕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是,行为必须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即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除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有不法占有为目的。我们认为对方使用暴力并不是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想逃脱公安机关追捕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和抢劫罪的主观不符合,不构成抢劫罪。(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一、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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