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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按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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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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