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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劳动仲裁解决方法

2024-12-28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其住所地或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提供被诉人数的副本。申诉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后,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若决定不予受理,应自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给当事人。若决定立案,则应在7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若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审理。若涉及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或存在双方当事人申诉和答辩中的疑点,仲裁委员会有权依职权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并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或仲裁员应主持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制作《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人。若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进行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应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仲裁庭应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则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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