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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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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 1、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2、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 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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