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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双重效力。即强制执行效力和证据的证明效力。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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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的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相较于普通的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明显提高了可信度。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来确定。在赋予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免除了事实调查确定的阶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在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强制执行时,不仅可以简便司法程序,节省债权人的物力人力,还能提高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
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和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公证机构依据相关程序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约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核实债务人和保证人确实没有履行还款还息义务,公证机构依程序出具了执行证书。法院依据执行证书对该债务人和保证人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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