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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
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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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传唤后,犯罪嫌疑人持传唤证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一般可以构成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相关延伸】 问:构成自首如何处罚? 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口头传唤是否构成自首有的观点认为“传唤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所以侦查人员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应属自动投案”。这种观点带有普遍性,辩护律师也常以侦查人员以传唤通知书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笔录的首部写的也是询问笔录为由,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属自动投案,再加上其如实供述的话,就应认定为自首。
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故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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