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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用热户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经营的,按照经营性房屋标准收取采暖费。对在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面积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
从事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取得供热资质证书,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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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24时至次年的3月31日零时。遇有极端天气适当提前或延期供暖。住宅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也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活动。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随时掌握供热效果;(四)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和收费标准;(五)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因测试用热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等需要进入用热户室内的,应当向用热户出示供热单位出具的有效证件。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抢修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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