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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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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没收财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处罚金。
1、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为故意等条件会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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