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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困境...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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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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