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
(1)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行政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可以并案审理,并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普通共同诉的特点在于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可分之诉,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利诉讼。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普通的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的情形如下: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诉讼的情形如下:(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如果因为下列原因之一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然没有人继续诉讼的,也属于诉讼终结的情形:(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上述情形中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1)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2)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没有申请追加的,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必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的情形;(2)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3)法人违法,行政机关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的情况;(5)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均为共同被告。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