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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公安对于应当立案的刑事案件拒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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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警察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建议向督察或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应当立案但不立案的处理: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监督权。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或者审理的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检察院投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会给公安机关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必须书面回复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定回复理由不成立,会给公安机关再下达《要求立案通知书》,这时,公安机关就必须立案。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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