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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社...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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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分以下四种: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的人。第二:行为人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因精神疾病而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对此有规定,请大家自行查询。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刑法所明确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以下四种:第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又聋又哑的人。第三:盲人。第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2、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4、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 6、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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