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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并分居的债务关系

2024-12-14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且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或歧视而离家出走,并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债务关系要根据负债的缘由而定。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内容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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