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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公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采购,也涉及到权利义务,也是需要签合同的。 签订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1、要注意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同时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授权的委托书,作为采购附件。但要注意的是: 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与执行须受民法典约束,除了采购法另有规定的,都必须执行《民法典》; ②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自愿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并不等于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具有随意性(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系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代理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只能在取得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后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并且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要注意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必须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 3、要注意经采购人同意,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履行中可以在不改变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协商签订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但是,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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